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试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6]26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质量,遵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现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试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四)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