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通知
(吉安监管规划字[2006]286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省安全技术评审中心: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价报告、评价不到现场、超范围评价、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行为。
二、评价机构必须在保持资质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更换安全评价人员要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保证具备资质要求的评价人员数量和专业。要严格执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指事业单位)制度。
三、评价机构要认真执行过程控制文件,加强作业管理,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责任人签字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四、实施安全评价报告网上登记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我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和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前须在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登记,并在评价报告封面上标注登记编号。
五、实施安全评价报告抽查监督制度。为加强对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技术评审鉴定中心自2007年起,对我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以及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出具的评价报告,按不超过评价报告数量的10%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对评价机构监督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