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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教函[2006]187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教育基金会:
  近年来,通过规范制度、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我省教育基金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教育公益事业和构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4]第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在我省教育基金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1、教育基金会是以从事教育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是各级政府完善教育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一支重要力量。
  2、四川省教育厅是全省教育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全省教育基金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和配合省教育厅指导、管理和监督各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及年检初审等工作,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做好对教育基金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省教育厅把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管理。应确定专门机构支持、指导教育基金会的工作,扶持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4、加强教育基金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积极扶持的原则。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支持教育基金会利用募集功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公益事业,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企业、个人和教育内部的捐赠积极性,引导社会对教育的各种捐赠进入教育基金会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的功能和作用,积极支持教育基金会合法经营企业等项工作,依法增加教育基金会的收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的。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期刊等媒体和会议,宣传教育基金会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教育基金会所做的工作,提高公众对教育基金会的认知度,营造有利于教育基金会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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