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销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者。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三)凡接受贿赂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由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厉处罚。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元。
第十六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吸烟、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人民币100至500元罚款,直至取消比赛资格;教练员、裁判员酗酒者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500至1000元罚款,直至处分;裁判员将不被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第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至1000元。
第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至2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至3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至3000元。
第二十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至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