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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学生体育总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至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省通报。

  第八条 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至2000元。

  第九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省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至10000元,并予以全省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罚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至2000元并对违纪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停赛1至3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元。

  第十二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比赛资格,并酌情给予1000至15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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