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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1”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1”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9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1”爆炸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补充强调以下要求:

  一、凡是包含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对安全距离不够的,不予审批。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新建项目,要督促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措施要全面、具体、有可操作性,否则不允许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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