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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30%,区分享40%。
  (3)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区分享10%。
  (4)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0%,区分享15%。
  (5)房产税。省分享50%,市分享20%,区分享30%。
  (6)土地使用税。市分享50%,区分享50%。
  (7)契税。市分享40%,区分享60%。
  3.城区固定收入。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40%、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5%(不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30%、土地使用税50%、契税60%,除市本级企业之外的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1.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为保证市本级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支出。主要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市级单位的行政管理支出,公、检、法、司经费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2.县、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以及为保证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的支出等。具体包括:县、区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支出,具体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保证县、区社会稳定的支出,县、区属纳税单位技改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县、区支农支出和农田水利支出,城维费支出(含环卫、城管、园林事业费),社保支出(低保、社保等配套支出),县区级工业、交通、商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学等管理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应由县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六、关于两个开发区的体制问题
  此次体制调整将,两个开发区的境外经营、境内注册企业全部按属地理顺。为确保开发区的既得利益,实行以属地原则纳税,明确企业纳税基数后,企业实现的税收随基数划转。鉴于在开发区企业的户数因为调整体制而减少,实施新体制后,对开发区实现的市本级税收增量实行按项目需求,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开发区。
  七、关于抚顺县的体制政策问题
  此次体制调整,抚顺县同开发区的政策相一致,全部实行属地纳税。调整后该县全部为属地管理,并带收入基数在其经营地县区财政间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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