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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抚政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建立与国家和省现行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市县区财政体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市先后两次调整市县区财政体制,1999年曾对五个税种实行过“分税”,2002年又调整为“分企制”。“分企制”执行三年来,对市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一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市本级和县区收入级次的办法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混库、串库和抢拉税源创造了条件,影响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二是既影响市本级与县区收入的均衡增长,又使城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和协调。三是与国家和省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一致,不利于各项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对现行的“分企制”体制进行调整十分必要,其具体作用是:
  (一)有利于调动县区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将“分企制”体制调整为“分税制“,把市本级绝大多数企业税收下放县区,增大了县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空间,有利于调动县区的积极性,体现了强县壮区的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
  按税种划分收入,有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联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利环境。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
  (三)有利于避免拉抢税源行为
  1999年和2002年体制调整时,优先制定了相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了企业境内注册、境外经营的年度界限。但同时也带来了拉抢税源的隐患,一些企业和单位受利益的趋势,钻政策空子,使税源大战在抚顺愈演愈烈,扰乱了税收秩序。此次调整市县区财政体制,严格企业属地纳税,将避免抢拉税源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按属地纳税,将大部分市本级企业税收下放县区,使市县区共享企业税收增量,共同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共同培植税源,调动了企业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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