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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十八)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十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市、县(区)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同意;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至2名兽医专业人员。
  (二十一)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二十二)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建设。加大和完善全市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
  (二十三)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完善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动物卫生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卫生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七、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县(区)行政机构所属的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为县、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对行政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统一由县、区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对村动物防疫员报酬实行补贴,市级补贴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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