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定性、疫病监测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等工作。
(十三)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的职责是:依法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参与拟定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控制规划、监控计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十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法负责组织(乡)镇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十五)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十六)人员编制配备。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编制掌握在18至20名;望花区、东洲区(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顺城区和抚顺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编制掌握在3至11名;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事业编制6名,其他区(包括开发区)掌握在4至6名。
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均应从本级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同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十七)领导职数配备。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设领导职数1至3名。
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同级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