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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棚户区改造回迁中的国有企业并轨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五)加强进城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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