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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回迁中的国有企业并轨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十二)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其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给予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的补贴;医疗保险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政府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暂定3年。
  (十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在市内就业的补贴职业介绍机构100元,介绍到埠外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到境外就业的补贴200元。
  (十四)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市再就业工作规划,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统筹安排落实。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做好本地区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求职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6年底前,市级中心市场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新宾县、清原县、经济开发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陆、全市查询。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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