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创业市场建设。各城区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加快创业市场建设,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后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重点推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劳务输出。落实劳务输出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域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强省际、市际间的劳务合作。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劳务输出服务网络,打造劳务输出品牌。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征地变户无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再就业优惠证》坚持实名制管理,发现涂改、转让、出租的,不予年审,由发证机关立即收回。对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发证机构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以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