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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和处理。
  1.要建立多种渠道,便于申请人申请,使群众、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采用口头、电子邮件、书面、抚顺政务公开网站等多种形式申请。
  2.受理单位或部门收到要求公开信息的口头申请应当场登记,书面申请要当日登记。
  3.受理单位或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一般应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4.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单位或部门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5.申请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6.对于受理申请的行政管理主体单位或部门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申请人要求其对信息更改、补充的,受理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更改。本单位或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工作特点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丰富信息公开内容,确保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二)明确思路,扎实推进。一要尽快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今年6月前完成。二要认真做好信息梳理,按照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据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三要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信息公开目录是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把关,编制信息公开目录。要在今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可公开信息目录。四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有关的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要重点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便民利民,优质服务。各行政机关不得有偿提供政府信息,要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息。应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收取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出现下列问题,由市政务公开办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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