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是整顿规范经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等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加强重点时段、水域和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冒险航行和不适航船舶违章渡运。具体由交通部门负责。
(八)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要督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突出抓好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在整治中发现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和流向登记制度,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具体由国防工办、公安部门负责。
(九)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粮食、教育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省通报,启动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传达部署国家关于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政府督促检查阶段:8月份,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各地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六是查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