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按照《吉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对现有在产的合法矿井进一步进行防治水隐患排查,排查清楚水源,督促企业做矿井水害评价报告,落实防治水措施。具体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发生事故企业停产整顿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验收,包括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推广使用,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矿山在用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特别是雨季、汛期到来前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等。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冶金、建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组织专家对全省冶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普查,全面摸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狠抓整改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具体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