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并将有关数据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