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