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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抚教办发[2006]47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市教育局决定于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8月20日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年检时,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须持本单位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审批机关领取并填写《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年检)审批表》,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检自查;市、县区教育局对申请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年检合格者予以年检登记,对不合格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市教育局对年检合格、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违法办学者,市、县区教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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