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对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旅发〔2006〕7号)
各县区旅游局、旅游经营单位:
为大力开发我市域外旅游客源市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旅游产业中的组织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我市旅游产品的影响力,促进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抚顺市旅游局决定对域外旅行社推出奖励政策。现将《抚顺市对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抚顺市对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抚顺市旅游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
抚顺市对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顺旅游的积极性,有效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对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抚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从境外引来一趟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3万元;从省外引来一趟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2万元;从省内引来一趟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8000元。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
2、引来一架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50人(外宾团不少于100人)。
3、一次性引来旅游自驾车30台以上,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元。自驾车人数不少于100人。
4、对年度内累计组织1000人以上来抚旅游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组织3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次1.5元给予奖励;组织5000人以上按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5、享受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奖励的旅游人数不再计入全年累计奖励人数。
二、奖励办法
1、所接待团队需在我市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两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其中必须在红河峡谷漂流、皇家极地海洋世界、赫图阿拉城任选其一),并由我市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2、参与全年累计接待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每季度开始7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的《抚顺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国内/入境)》。市旅游局于下一年初考核旅行社接待情况,旅行社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