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解读说明
为加强对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制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规定以及
《管理条例》第
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上海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核心。主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获证企业提高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认识,消除“为取证而取证”的错误思想,端正取证态度,避免取证过程中走过场。
(二)有利于促进获证企业持续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出现取证后放松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滑坡现象。
(三)有利于及时掌握发证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管理水平,为宏观管理和预防潜在产品危害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