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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草案)》解读说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草案)》解读说明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根据《管理条例》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规定以及《实施办法》九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制定《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我局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切实组织好、实施好省级发证工作。
  二、所要解决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0月发布了第136号公告,将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两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印发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指导省局做好省级发证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本办法是根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并在省级生产许可中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程序并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八公开”,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实施单位、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公开对外,按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企业审查,及时上报材料,并突出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发证质量,严防照顾情面、降低标准、搞地方保护和突击发证。二是实行审批责任制,确保许可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不随意下放生产许可审查发证权,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要按照市局的部署以观察员身份参与现场核查并履行证后监管工作,审批发证权必须由市局掌握。三是发证要做到“三严格”,即严格发证条件,严格发证程序,严格发证时限,确保我市生产许可审查发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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