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政策。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医药费用最高限额为: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正常分娩400元;异常分娩550元;剖宫产1800元。
县区以上医院(二级以上医院):正常分娩800元;异常分娩1000元;剖宫产2500元。
第七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正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250元,财政补助100元,民政救助50元;异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350元,财政补助150元,民政救助50元;剖宫产的合作医疗报销950元,财政补助600元,民政救助250元。
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分娩:正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400元,财政补助250元,民政救助150元;异常分娩的合作医疗报销640元,财政补助260元,民政救助100元;剖宫产的合作医疗报销1200元,财政补助600元,民政救助400元,孕产妇自行承担300元。
除上述情况外,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在住院期间发生其它并发症所需医疗费用,由孕产妇自行承担。
第八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核销实行“直通车”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出院时按标准交纳自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接诊医院直接到有关部门按标准予以核消。
第九条 接诊医院每月底将核销材料报县区合疗办和卫生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合疗办和卫生局将补助资金拨入医院账户。
第十条 接诊医院在卫生局、合疗办核销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报销审核审批表;
2、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夫妻身份证(户口薄)、准生证、合作医疗证、低保证;
3、诊断证明或转院证明;
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局每年底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补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补助对象和标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