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低保户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广大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是指全市农村纳入低保家庭的孕产妇。
第三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住院分娩分类定额补助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的确认。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向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发放《医疗救助证》,并将名单抄送卫生局备案。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享受政府补助政策。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各县区在卫生局设立“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办法共同解决。
各县区财政、民政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数,按照补助标准列入计划予以保证。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