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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障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其办理交存的手续与上述第一点相同。

  七、建筑业企业退出南宁市建筑市场时,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书面申请,交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筑业企业凭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的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已承接施工业务的,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时间与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的间隔应超过6个月,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或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八、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市清欠联动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纳入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的指标。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的行为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实时联动,共同监管。

  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九、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项目承包人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制度,将责任分解落实,以维护南宁市社会稳定。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如因监管不力、拖欠工程款或未及时结算等原因造成影响南宁市社会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在市场准入、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核拨、工资发放和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作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

  十、保障金交存额度与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挂钩。如企业被评为市级建设系统先进施工企业,一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因企业工资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浮50%交存额度。下浮交存额度的企业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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