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或未按本意见交存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三、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6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3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三级交存10万元;劳务企业交存2万元。
当建筑业企业初次在我市所承接的工程合同额少于资质标准中企业主项资质业绩标准所规定的单项建安合同额(其中:特级、一级企业为1亿元,二级企业为3000万元,三级企业为500万元)时,可申请分两次交存,首次交存不低于50%,再次承接工程前应补足应交款额。
当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有变更时,应当及时按变更后的主项资质等级标准额度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发出《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通知》(以下简称先予支取通知),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筑业企业持先予支取通知和申请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书面报告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转款手续,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在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后,如建筑业企业在商定期限内仍未付清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交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半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五、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发出先予支取通知。建设单位持先予支取通知和申请报告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转款手续,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