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152号)等文件,开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有力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标书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存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意见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
(二)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应交存款额,建筑业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后,持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交存凭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