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
1、基本内容。制定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10项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5)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6)教职工管理;(7)学生管理;(8)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9)章程的修改程序;(10)还可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内容。
2、基本原则。(1)具有合法性,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2)具有规范性,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具有先进性,体现现代教育观念;(4)具有可操作性,既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5)具有特色个性,反映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成果。
3、基本程序。(1)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 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意见后,完成学校章程草案;(3)章程草案在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名,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由学校将学校章程公告周知。
4、有关技术性问题。设计好学校章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设置好章、条、款、项。
(1)总则在学校章程整体中居于统领地位,是事关学校章程全局内容的总称。一般载明如下内容: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学校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的办学规模,以及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
(2)分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的实体性内容,是总则内容得以具体化的条文和规范的总称。学校章程一般不在其分则内容前加“分则”标题。一般内容为: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等。
(3)附则是学校章程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则通常作为学校章程的最后一章,在其内容前标有“附则”标题。一般内容为:需规定的其他特色内容;关于学校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规定;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关于实施问题的规定等。
5、时间安排。 2006年9-10月:学习宣传、起草论证;2006年11-12月:审议呈批;2007年1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