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抚教办发[2006]52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力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工作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辽教发〔2004〕115号)及《关于评选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通知》(辽教办发〔2006〕060号)的精神,现将我市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都要认识到,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是贯彻《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学校实际工作中去的重要措施,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学校章程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认真做好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的领导要亲自抓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论证审议工作,要积极引导干部、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增强干部教师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使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监督,推动落实
各县(区)教育局要把监督检查作为促进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指导,促进本地区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