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年学杂费的90%;学生在校时间二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年学杂费的70%;学生在校时间六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年学杂费的50%;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学校不再退还学生学杂费。
(六)非学历教育机构按期次收费,每期学费在千元(含本数)以上的,学习时间一期不超过四分之一的退回学费的70%,不超一半的退还学费的50%,超过一半的不退费;每期学费在一百元以上的(含本数),学习时间超过一期天数三分之一的不退费,否则退-半学费;学费在一百元以下的(不含本数),学习时间超过-期天数五分之一的不退费,否则退一半学费。
(七)住宿费按月退还,实际住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剩余部分退还给学生。
(八)学生缴纳的教材费等代办费、服务性费用,民办教育学校已购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课本和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末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一般不予退还学杂费。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特殊制定的退费规定,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应在招生简章中或招生咨询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以上规定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对拒不退费或借故拖延退费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规避办学风险准备金中扣除,并按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不应违反法律、法规与学生或家长签订收、退费合同(协议)等,否则按违规办学处理,年检评估按不合格单位予以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的,由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地址、负责人的,由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