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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退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接受学历教育者可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及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经教育部门审查后,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以上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接受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任何费用,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应按月或期次收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并退费的,应当向民办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民办教育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学生退费,并开具票据,由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民办教育机构须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对报到前学生预缴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三)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和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退学退费的,民办教育机构扣除学生在校期间应付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退还学生所交的剩余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不足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杂费的90%;学生在校时间二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杂费的70%;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学校不再退还学生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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