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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并具有与教育教学层次专业相应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凭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民办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必须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聘用教师、职员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进行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的载明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地址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招收境外学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发布前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际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并依照《工会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计划、教师业务档案及学员名册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等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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