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教发[2006]43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抚顺市教育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抚顺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不包括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人员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章程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开设专业、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民办教育机构间的权利及义务和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七条 具有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整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均应具有与所任教专业、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公办学校的教师不允许在民办教育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