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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

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
(穗知〔2007〕15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包括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以及专利市场管理等活动;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等。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起示范作用的专利项目。包括: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等。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专利项目具有合法实施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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