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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分户控制居民住陈欠热费交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分户控制居民住陈欠热费交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建发[2006]6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城市分户控制居民住宅陈欠热费交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抚顺市城市分户控制居民陈欠热费交缴暂行规定

  根据《辽宁省供热管理办法》和《抚顺市城市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暂行规定》,现对已实行分户控制居民住宅陈欠热费交缴作如下规定:
  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住宅热费由个人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前所欠热费由职工原企业交纳。
  2.用户所在企业已经破产的,供热企业应凭法院《裁定书》和原企业应付热费证明,将企业破产前陈欠热费作销帐处理,用户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一次性结清;企业破产后的热费由用户个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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