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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6〕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厅消防局于2006年8月9日在汕头市召开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其取得符合整改要求的《复查意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既有建筑物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申报的图纸应正式打印,并经申报方确认。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消防局联系。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火灾发生,2006年8月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汕头市召开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和广东省、汕头市、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共14人。与会代表深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汕头支队对汕头、揭阳两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有关调研情况介绍,结合既有建筑物现状,对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或受经济条件制约,城乡建设快速无序发展,造成我省相当部分既有建筑物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有的还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仓储等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丙类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既有建筑物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可按下列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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