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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认真做好2006年“平安校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认真做好2006年“平安校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抚教发[2006]55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
  新学期开学以来,我市个别学校发生学生被社会闲散人员致伤死亡和溺水死亡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务必认真从中吸取教训,绝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创建“平安校园”为主线,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开学初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开学初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各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及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注重做好行为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学生打架斗殴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以预防交通、溺水和治安伤害等事故为重点,普遍开展一次师生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校园内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细致及时地解决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闲散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对潜在的苗头问题和影响稳定因素要时刻关注最新动向,及时准确地掌握动态信息。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队伍建设,及时制止处理突发事件。严禁学生持管制刀具入校。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械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或者其他能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发现校门前有聚集人群或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及时处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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