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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4.1 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2 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场所和部位进行重大事故危险源的评估。预测重大事故发生后的状态、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及设备破坏和损失程度,以及由于物料的泄漏可能引起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4.3 救援
  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组织自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的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并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4.4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5 应急服务
  对本企业产品必须提供应急服务,一旦产品在国内外任何地方发生事故,通过提供的应急电话能及时与生产厂取得联系,获取紧急处理信息或得到其应急救援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向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 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6 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4)擅自动用救援物质、装备的,拒不执行指挥部的通知、指示、命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负有应急救援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救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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