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
(苏安监〔2006〕95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
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准备,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物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程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也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水平。
1.2 适用范围
根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7条,本导则适用范围是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有扩大危险,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并引发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导则适用的范围我们统称为高危行业)
1.3 重要性
高危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否能尽快得到控制,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取决于施救措施和施救速度。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是,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将使得事故损失减少94%。所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十分重要。
1.4 总体要求
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要体系完整、计划周密,反应快速、措施有效。体系完整、计划周密,即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要充分根据本企业的自身特点,考虑细致、周全严谨,不放过每一个环节;反应快速、措施有效,即预案的应急救援措施要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开展,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2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2.1 总体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工作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除了平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外,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就能及时实施及时和有效的救援。
2.2 进行危险分析和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