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消除麻疹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市、区(县)两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达到本方案所要求的目标和工作指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疹工作,将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在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的同时,将消除麻疹需增加的疫苗及注射器购置经费、工作经费和冷链装备补充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每年的疫苗经费预算。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消除麻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药监、教育、建设、广电、科技、公安、计生、宗教、民委、疫苗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消除麻疹有关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预防接种、麻疹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媒体宣传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麻疹疫苗,指导
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联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做好外来儿童的管理及相关免疫、查漏补种工作。协调其它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做好消除麻疹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卫生院(室)从事免疫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逐级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麻疹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开展消除麻疹的应用性研究
各相关单位应针对消除麻疹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包括流行特征、免疫策略、免疫效果评估、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督导和评价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麻疹消除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分预防接种情况和疫情监测两部分,预防接种情况考核包括接种率调查、查验预防接种证、查漏补种情况、应急免疫情况等,麻疹疫情监测指标包括现场流行病和实验室部分,结合《上海市麻疹监测方案》的具体指标和内容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