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担任。
委员由各处、室、所、队、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 审价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经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持。
凡以局名义制发的调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公文,业务主办处室要填写《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阅、签批。主任委员认为可不提交会议审议的,签批意见后,按《抚顺市物价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发公文。
第八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需要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业务主办处室应按规定程序拟定至少二个调定价送审方案,及时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拟定调定价方案之前,根据规定对拟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施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专家论证。
第十条 需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现行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经过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市场供求状况、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同种(类)商品和服务的省内外价格,特别是邻市的价格水平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与对策等;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第十一条 业务主办处室形成上述材料后,须报主管局长审阅。
会前,局办公室负责将送审方案和其它相关材料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