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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抚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抚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价发[2006]56号)


各县区物价局,局内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和《辽宁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辽价发[2006]99号),制定《抚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审价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调价行为。

  附件1:抚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2: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表(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抚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价委员会)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推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辽价发[2006]9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价委员会是抚顺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列入《辽宁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改变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变更价格管理权限等)。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抚顺市物价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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