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登记工作程序要求向涉及登记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申报。
2、组织好企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省辖市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所有企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授课时间和教学质量。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做好企业登记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省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可根据培训单位的要求提供师资力量支持;受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委托对培训对象进行考核并颁发考核合格证。
省登记中心要加强和尚未开展培训工作地区联系,落实培训计划,保证全省涉及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在2006年8月份前结束。
四、登记工作
(一)登记工作的准备
登记人员应熟悉登记软件的相关内容。登记人员可登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www.nrcc.com.cn),熟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帮助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掌握数据上报的操作方法。
(二)登记工作的组织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由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原则上由企业自己完成。如完成登记有困难的,可委托安全评价单位提供登记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经省、市安监局认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安全评价机构乙级及以上资质;
2、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工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3、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诚信度高。
(三)登记工作的程序
1、登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涉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或受委托的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过登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www.nrcc.com.cn)“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登记单位申请的单位名称应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名称一致,用户名和登记密码由登记单位自己设定。
2、登记申请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