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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核定城市困难群体热费补贴的通知

抚顺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核定城市困难群体热费补贴的通知
(抚热办[2006]2号)


区(县)供热办、各供热单位: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多年核定困难群体热费补贴工作实际,现就核定城市困难群体热费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比例

  1、补贴对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热用户(以下简称低保证)、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热用户、市属特困企业军转干部等"三方面人员"户。

  2、补贴比例。①低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低保户,其当期热费由政府补贴70%,为其供热的单位承担30%;其它类别低保户当期热费,分别由政府补贴60%,为其供热的单位承担20%,低保户个人承担20%。②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户。其当期热费由政府补贴70%,为其供热的单位承担30%。③特困企军转干部、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等"三方面人员"。其当期热费个人承担2元/m2,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30%,其余70%由政府补贴。

  二、核定办法

  1、补贴面积。低保户的热费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和"三方面人员"户按其本人享受的住房标准核实。以上群体低于其标准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补贴,超标准面积由个人承担。

  2、补贴限定。对补贴对象仅核实一处住房面积的热费补贴,出租、出借或有经营活动以及门市房等住房均不核实补贴。

  3、核实证件。提供低保证或离休证或"三方面人员"证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的原件,其"三证"户名和地址相一致。 "三无"低保户需提供由市供热办印制的《“三无”低保户认定单》,并经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认定盖章。特困企业"三方面人员"需提供市"三方面人员"办公室印制的三方面人员《认定单》。

  三、操作程序

  1、核定时间。当期热费补贴每年10月一12月份核实一次。对非当期热费不予核定,过核实期的不再补核。

  2、供热企业为初审报核单位。供热单位对低保户、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户和 "三方面人员"的"三证",按核实办法进行初审,低保证须经区民政局在当年9月前加盖年度审核章。初审合格后,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新增户和已核户原件分类汇总,填写《保障群体取暖费认定单》,将困难群体的"三证"一并报送市供热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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