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抚教办发[2006]59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
2006年9月20日早,抚顺市抚顺县拉古满族乡拉古村10岁女孩小玉(化名)在上学途中,不幸遭遇一名男子的恶意摧残,罪犯手段极其恶毒,令人发指。针对这一事件,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创建“平安校园”为主线,全面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学校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不懈地抓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各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以预防交通和治安伤害以及食物中毒事故为重点,普遍开展一次师生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同时,要通过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增强学生家长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保护意识,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校园内外伤害及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对潜在的苗头问题和影响安全、稳定的因素要时刻关注及时解决,及时制止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学校要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时间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学生安全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各学校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对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