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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抚教发[2006]59号)


各县、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整顿教育秩序,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水准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抚顺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规范。请各县区按要求设置和审批学前教育机构,认真履行办事程序,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保证学前教育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

  附件:抚顺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抚顺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

  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依据是根据抚顺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每千个人口的居住地设一个幼儿班的标准设置。其设置类型包括:幼儿园、亲子园、托儿所、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乡办中心园等。

  设置幼儿园按照《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执行。设置其他类型的园(所)班参照《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中活动与办公用房的标准。

  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是按照地域管理,由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依法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由各县、区主管审批的承办部门负责接待工作,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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