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督促检查,落实政府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二是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督促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迟迟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从严处置。
三是要对煤矿企业填报的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表予以认真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置;对短期内难以治理整改的,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
四是要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加强安全监控、落实抢险应急、压产减人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长期存在重大隐患、迟迟得不到治理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证安全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五、抓好检查指导,落实煤监机构国家监察责任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组织督查组和参与国务院安委会、市政府督查组的方式,从七月份起,对重点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对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予以工作指导。同时,要创新安全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对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治理工作迟缓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实行挂牌监察,对抽采、采掘、通风等系统有重大调整的矿井实行备案监察,对事故矿井实施解剖式监察,以增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局各处室和监察分局(工作站)在安全监察执法中,一旦发现区县(自治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迟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发出“建议书”;一旦发现煤矿有越层越界的,要立即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旦发现煤矿企业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一律按高限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 一旦发现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向区县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其中,是属于国有重点煤矿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抓好工作结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