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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三、抓好自查自改,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以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将排查治理方案和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董事长、总经理,业主、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亲自做出工作安排部署,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建立检查责任制,落实检查人员责任,建立检查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等内容。对检查时已存在安全隐患而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要追究检查人员责任。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凡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备案,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隐患治理计划,落实隐患治理的人员、资金、措施、进度和责任。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渝安办[2007]3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把瓦斯事故隐患和水害隐患作为排查重点。抓好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抓好矿井岩溶水、老窑积水、地面洪水的探水防水工作,切实保证防雷击、防排水的设备和设施完好,加强煤矿矸石山的安全防范。
  国有重点煤矿要深刻吸取最近几个月来,全国国有大矿发生的一系列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和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同时,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建设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矿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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