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渝煤安监办字〔2007〕13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重庆市政府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好专项行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要对各煤矿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依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增强专项行动实效性
根据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此次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重点为:重点区县是南川、万盛、石柱、奉节、永川。重点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抽、采、掘关系失调的矿井。重点隐患是超层越界开采,无风微风作业,以掘代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重点场所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大、水害威胁严重、通风管理薄弱、采煤方法不正规的采掘工作面。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是基础,隐患排查是关键,落实治理是根本,监督检查是保证,指导服务是手段。不同的区县、不同的煤矿有不同的特点,工作重点有所不同。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增强专项行动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