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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改变部门统计分散在业务科室,专业分割、数出多门、质量不高的状况。开展对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快部门统计工作的自动化建设。各部门要搞好统计工作自动化所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推动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检索的自动化。政府统计部门要牵头搭建政府统计信息交流的平台,逐步实现部门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和信息共享。

  (四)推进部门统计的规范化建设。要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各类统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调查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

  四、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应按规定将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审批。政府统计部门要组织清理部门统计报表,取消未经审批或过时、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和调整,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凡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交由部门承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在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范围的,应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由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协调处理;到期后的统计调查项目未经备案或审批,不得继续调查。

  (二)指导和督促部门履行统计职责。政府统计部门要指导部门规范统计基础工作,重点完成好国家和省规定需由部门完成的统计、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需由部门完成的统计、以及按要求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的管理。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对外提供、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与政府统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统计数据,不得提供和公布属于国家机密、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和家庭的单项统计数据和资料。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政府目标考核须使用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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